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,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,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,保证师生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(以下简称危险废物),是指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在研究、开发和教学活动中,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具有腐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,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。危险废物分为液态废物、固态废物两大类。液态废物分为有机废液、无机废液。有机废液分为含卤素有机废液、其他有机废液;无机废液分为含氰废液、含汞废液、重金属废液、废酸、废碱、其他无机废液。固态废物分为废弃固态试剂、废弃包装物、废弃容器、其他固态废物。
第三条 实验室应依据实验室危险废物辨识流程(附件1)对危险废物类别进行判定,危险废物分类应具有唯一性,且只能属于第二条分类中的具体一类。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危险废物,应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辨识流程自上而下、自左而右的顺序进行判断,归为最靠左的类别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废物处置的组织协调,主要负责向北京市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计划,制作转移联单;与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服务合同;组织学校的危险废物集中分拣、转运,与处置公司进行危险废物的交接等。
第五条 各学院承担危险废物的主要管理责任,各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。学院主要职责是: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,制定本学院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;负责本学院危险废物的日常分类收集、安全贮存和校内转运工作;协调所属实验室配合处置公司做好分拣、转运工作等。
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,所指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危险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。其主要职责是:负责统计本学院危险废物产生情况;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分拣、处置申请;组织本学院危险废物分拣、转运等。
第六条 各实验室承担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责任,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。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具体规定,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情况,并按实验室危险废物辨识流程进行明确分类,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暂存管理;积极配合处置公司做好分拣、转运工作等。
第三章 收集与暂存
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辨识流程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,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,禁止固液混装。
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使用黄色生化垃圾袋收集手套、注射器、试管等其他固态废物,并在收集袋上张贴危险废物信息标签(附件2)中的标签,不得将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。属于生物类废弃物的,必须先进行灭菌、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收集存放。废弃针头、破损玻璃器皿等锋利物品应单独收集并做好防护措施,并在处置公司分拣时告知分拣人员,避免对分拣人员造成伤害。
第九条 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,严禁将实验室废物(含沾染化学试剂的实验用具)与生活垃圾混放,对于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导致行政处罚的,处罚费用由实验室承担,学校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在待分拣的危险废物容器上张贴相应的信息标签,详细标明废物的类别、主要成分、危险特性、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。
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内部暂存区,暂存区内存放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,两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禁忌的危险废物,应分不同区域暂存。严禁将危险废物置于公共区域暂存。
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对暂存区以下情况定期自查:容器破损、泄漏情况;标签粘贴情况;贮存量和贮存时间等。
第十三条 学校危险废物暂存库(阜成路东校区化工楼前平房)由太阳成集团tyc122cc负责管理,其他学院经征求太阳成集团tyc122cc同意后,可将危险废物放入学校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。
第四章 分拣与转运
第十四条 各学院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危险废物处置申请单(附件3),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申请,协调处置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分拣。
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保证待分拣危险废物容器的密闭性,废液瓶、桶均应有密封性能良好的瓶盖。待分拣危险废物应张贴相应的标签,否则不予分拣。分拣后的危险废物在各实验室内暂存,等待转运。
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拣情况适时安排转运,为避免积存,一般应每学期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转运。各实验室接到转运通知后,应及时采用合理的方式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学校指定的地点,在转移至指定地点的过程中应至少有一名教师在场,做好安全防护,避免包装物损坏或废液遗撒。
第十七条 因包装损坏、出现遗漏或转运车辆容量不足等原因不能完成转运的危险废物,各实验室应及时将其运回实验室暂存,等待下次转运。
第五章 培训教育
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政策、工作流程和应急处置的集中培训;各学院应积极组织本学院相关人员参加学校集中培训,并根据学院、学科及实验室特点,组织对本学院师生进行针对性培训;各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(含外来研究人员)熟知学校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相关规定,掌握危险化学品分类、特性等知识,熟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流程。
第六章 违规处罚
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、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,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,学校将追究其责任;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,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,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、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