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
时间:2019-11-08 来源:太阳成集团tyc122cc
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,避免财产损失,确保教学、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)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344号令)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:普通高等学校》(DB11/T1191.2-2018)、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单位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
第二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党委书记、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。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,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,各系实验室主任对各系实验室安全负主要责任。
第三条 各实验室根据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。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。每个自然房间应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本房间的安全,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完成本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。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(包括临时来访人员),均对实验室安全、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。
第四条 学院每年春季学期末与各系签订责任书,各系与实验室签订责任书,实验室负责人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,与在实验室工作的全体教师及学生签订责任书。
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
第五条 所有师生员工需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,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,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、工作。
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对存在化学、生物、辐射等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安全性论证和安全审核,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、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。
第七条 各实验室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、扩建、改造实验场所及化学品储存场所或设施时,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,加强使用者与设计者、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、施工;项目建成后,须经安全验收,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,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对存在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、辐射(电磁、电离等)、高低温、电击、噪声、激光、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的仪器设备、操作或实验场所进行辨识,并建立台账。风险源附近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标识,实验室应根据风险源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。学院、各系及实验室负责人对风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巡查。
第九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件及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、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督与管理,包括采购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、处置等环节。
第十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、实验动物安全、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。各单位要按照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4号)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(GB19489-2008)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废气排放应符合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相关规定。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,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。实验室危险废物要实行分类存放,做好信息标识,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,及时配合分拣和转运。相关工作参照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》(北工商校发〔2018〕16号)执行。
第十二条 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,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(特别是具有高速运转、高温高压、超低温等潜在危险因素设备)的操作规程,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。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和岗位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。对精密仪器、大功率仪器设备、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,定期检查线路。定期维护、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,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。
第十三条 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、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,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、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。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、拆除、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,水、电安装应符合规范;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;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电功率和电线,不得超负荷用电。
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内、楼道等处,按主要火险隐患配备消防器材,定期检查,及时更新,在非应急情况下,各种安全设施不得借用或挪用。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,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,了解实验室内水、电、气阀门、消防器材、安全出口的位置。实验室和楼道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。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,如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,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,并到保卫处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。
第十五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,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烟雾报警、监控系统、应急喷淋、洗眼装置、危险气体监测预警、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工作,切实做好更新、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,做好相关记录。
第十六条 相关实验室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。涉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,并定期参加职业体检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、保管、使用、转移、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
(一)实验室门口应设置安全信息牌,信息包括:安全风险源的警示标识、实验室负责人、安全责任人、涉及危险类别、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,标识内容由学院审核后方可打印。
(二)各实验室应有卫生安全值日制度,并建立值日台账,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,仪器设备布局合理,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。
(三)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钥匙的配发和管理,个人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。使用电子门禁的楼宇和实验室,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。对钥匙或门禁卡丢失、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。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,由保卫处集中存放、专人管理,应急时方便取用。
(四)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、烹饪、用餐(开展相关实验的除外),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,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。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有人员操作的过夜实验时,应安排2人以上同时在场,并提前提出申请,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,并报所在单位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。
(五)配备必需的劳保、防护用品,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。危险性实验必须2人以上操作,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。实验人员须采取护目、护身等防护措施,实验中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,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。
(六)使用高温、高压、高速运行设备时,禁止无人值守。
(七)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,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,并查看仪器设备、水、电、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。
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宣传
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响应学校开展的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集中培训,相关教师每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应不少于1次。各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(含外来研究人员)了解并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,熟悉实验室存在的风险源和相应的防护、应急措施。
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
第十九条 学院应每月进行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,并建立检查台账,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应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,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,及时处置安全隐患。
第二十一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,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,无法立行整改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实验室,将暂停实验室的使用,直至整改完成。
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,在工作中尽职尽责。各级责任人、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,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的,学院将上报学校,追究其责任。